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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05:22:56

包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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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该网发布7月1日到7月8日的政府采购失信企业的名单,

  其中,27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显示为恶意串通投标,为本周最多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10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显示为提供虚假材料;6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显示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还有就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使用同一台电脑设备编制响应文件,且两家的响应文件多处格式、内容雷同等行为。这些企业被罚最高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高被罚款达73350元。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结果:罚款886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72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东新镇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区农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1)采购活动中,《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5501.5元(大写:伍仟伍佰零壹元伍角,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10.03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东新镇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区农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1)采购活动中,《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5501.5元(大写:伍仟伍佰零壹元伍角,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10.03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处以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十:450000×1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8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结果:罚款5679.00元(大写:伍仟陆佰柒拾玖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33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电脑的“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与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的电脑“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相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且该公司授权代表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和拒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6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6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电脑的“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与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传该投标项目文件的电脑“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相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且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授权代表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和拒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6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6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杨柳店南路9号院老旧院落改造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四川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一致,属于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罚款1981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杨柳店南路9号院老旧院落改造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四川宏达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一致,属于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罚款1981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深圳市共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生态公司”)、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保公司”)和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恒泰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卫生厂除臭系统酸碱罐及配件更换及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09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明,中润恒泰公司、共创生态公司在本项目中系配合兴能保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在串通投标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同时,中润恒泰公司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向本机关承认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客观事实。以上事实有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为证。

  处罚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深圳市共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生态公司”)、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保公司”)和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恒泰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卫生厂除臭系统酸碱罐及配件更换及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09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兴能保公司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主动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兴能保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标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为证。

  处罚依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成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参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UPS保养及蓄电池组更新、中心机房物理环境改造设备、电教室设备、学前教育产教融合智慧创新实训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38,第一包,预算金额8.8万元)采购活动,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25日,你公司以以前期成本核查有误为由递交弃标函。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4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成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参与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哈尔滨学院-黑龙江省四大文创展览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87,预算金额50万元)采购活动,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25日,你公司以前期成本核查有误为由递交弃标函。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市同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参与的哈尔滨市血液中心厨房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524,预算金额21.0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0年8月14日,你公司以其采购的原材料出现意外,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1051.5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随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参与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C〔﹝2021〕﹞0664,预算金额49.8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1年7月5日,你公司以班子成员不能按投标文件要求人员一致签订合同及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989.8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参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_党政办公庭院景观维修及后湖绿化养护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59,预算金额42.15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14日,你公司以公司不开,中标后不能进行工程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528.93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13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罚款13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射击、射箭、冬季两项专用器材等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366、包号:第六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3,586.3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机械、材料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863(SXTSC-TYLGZFCG2021-507-2))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机械、材料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863(SXTSC-TYLGZFCG2021-507-2))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化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499002021ATP01971(TYYD-TYLGZFCG2021-122)、第二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忻州师范学院高尔夫、攀岩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包号:ZHZD-(2021)ZA-29-J-1、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00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农业大学办公楼、实验室网络优化升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39)、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商务高水平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XCL-2021-04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VR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CS000885)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1,461.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忻州师范学院高尔夫、攀岩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包号:ZHZD-(2021)ZA-29-J-1、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00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化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499002021ATP01971(TYYD-TYLGZFCG2021-122)、第二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省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更换项目(项目编号:SXYS-2021-068-01)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2,0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省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更换项目(项目编号:SXYS-2021-068-01)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2,0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农业大学办公楼、实验室网络优化升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39)、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商务高水平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XCL-2021-04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VR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CS000885)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1,461.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忻州师范学院高尔夫、攀岩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包号:ZHZD-(2021)ZA-29-J-1、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00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与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NZB-2021-C-1110)第三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85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与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NZB-2021-C-1110)第一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9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结果:1.处以0.2622万元(贰仟陆佰贰拾贰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结果:1.处以0.2622万元(贰仟陆佰贰拾贰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结果:1.处以0.2622万元(贰仟陆佰贰拾贰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结果:1.处以0.2195万元(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结果:1.处以0.2195万元(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公司衡水鸿创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结果。

  处罚结果:罚款21908.0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833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7511.5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7484.0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7509.4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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