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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21:17:31

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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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我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会商,反复修改形成了《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并报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10号)。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照此执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二)监督检查全市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年度评估工作,审核批准认定、年度评估结果;

  第五条 委托重庆市电子商务协会、重庆市网商协会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机构,负责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和年度评估工作。其职责是: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3.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

  6.申请认定材料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其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认定机构进行材料审查,进行现场评审,集中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商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经济信息委备案,正式下文颁发证书。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估,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条 凡通过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网站明显处标注投诉电话和邮箱。凡不守法诚信经营者,不得通过年度评估。市经济信息委委托重庆工业服务港受理相关投诉事宜(统一投诉电线)。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统计(统计报表及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各电子商务企业要密切配合,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定期的年度评估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逾期未申请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定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认定机构将对其进行通报。连续3个月未提供报表或未提供年度报表的企业,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一经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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